宿州市城管局详细解读《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拂晓报 2021-04-01 10:16 大字

(上接第1版)勘察、测绘、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参与地下管线建设,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后及时验收地下管线工程,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向地下管线管理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保障地下管线运行安全

为加强地下管线运行管理,保障地下管线运行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办法》规定了管线管理使用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定期评估地下管线运行状态,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定期排查、及时消除地下管线存在的安全隐患;制定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发生地下管线事故后,应当及时处置,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禁止损坏、占用等危害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

整合地下管线档案信息

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信息是地下管线规划、建设、运营养护、维修改造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宿州市于2015年全面启动地下管网普查及信息化建设工作,已累计完成地下管线普查3504.99公里,测量面积110平方公里,涉及燃气、热力、通信、广播电视等18种管线及其附属设施。通过整合管线基础信息资源,构建地下管网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地下管线规划、建设、运营、维护的一体化管理。

为保证地下管线数据库的准确性,《办法》重点规定了信息共享、档案报送责任及信息动态更新等内容。一是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十五日内,将工程竣工档案报送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系统管理部门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二是地下管线的位置、走向、埋深、使用状况等属性信息发生变化的,管线单位应当在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系统管理部门报送变化信息相关资料。三是有关部门和单位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一个月内移交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系统管理部门。 本报记者 刘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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