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违规养犬行为市民可举报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举报人可获每只犬50元奖金
本报讯 日前,市公安局根据《宿州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研究制定出台了《举报违规养犬行为奖励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和《举报违规养犬行为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1月22日开始施行,以进一步加强犬类管理,充分调动广大市民监督违规养犬行为的积极性,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
《办法》中所称举报,是指举报人向公安机关(110、各派出所或者各交警中队、各特警岗点)提供违反《宿州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违规养犬线索的行为。所规定的举报人,是指向公安机关提供违规养犬线索的公民或组织,有养犬管理工作法定职责的单位和个人除外。宿州市养犬管理工作的重点管理区是指有犬类管理工作任务的15个派出所辖区(东关所、西关所、南关所、北关所、埇桥所、三里所、三八所、城东所、东城所、人民南路所、金海所、道东所、沱河所、高新所、汴河所)。
《办法》明确,举报在重点管理区违反养犬管理规定的养犬行为,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由市公安局犬类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安局犬管办”)给予举报人每只犬人民币50元奖励。在重点管理区违反养犬管理规定的养犬行为有:在禁养区内养犬;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没有为犬只办理登记、年检、免疫手续;冒用、涂改和伪造养犬登记证养犬;在禁遛区遛犬;违反规定携犬进入禁止犬只进入的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遛犬不拴绳;携大型犬出户;犬只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违法从事犬类经营活动;在街面流动无照售犬;其他涉犬事件等。
《办法》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要为举报人保守秘密,不得向外透露举报人的信息。举报人应当据实提供本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不提供本人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的,视为放弃奖励。按照不重复奖励原则,对同一违规养犬行为的举报只奖励1次;对同一违规养犬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按照公安机关接到举报的时间先后顺序确定。
《细则》共有10条,进一步明确了奖励举报违规养犬行为的地域范围、举报方式,以及相关部门的职责范围等内容。《细则》强调,市公安局犬管办接到奖励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后,要迅速组织核查,出具明确奖励意见,经局领导批准后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10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市公安局犬管办领取奖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有举报的违规养犬行为已于举报前被查处的;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采取不正当手段,编造违法事实,套取奖励的;以匿名方式举报,不能证实其真实身份的,以及其他不适宜奖励等情形之一的,举报无效,不予奖励。
(本报记者 刘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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