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飞飞等30人涉黑案二审宣判最高获刑二十四年

拂晓报 2021-01-01 08:45 大字

2020年12月29日,受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埇桥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范飞飞、余德超等30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一案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0年9月30日,埇桥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范飞飞、余德超等30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一案宣告一审判决,以被告人范飞飞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强迫交易罪、虚假诉讼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被告人余德超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刘海波等28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十个月到十七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范飞飞2003年3月刑满释放后,联合被告人余德超长期混迹于赌博场所。自2006年开始,二人采取“各拉队伍、抱团发展、互相帮衬”的方式,带领其他被告人在埇桥区桃园镇、北杨寨行管区、符离镇等地开设赌场。在赌场内高利放贷,以暴力、冲砸方式索回所输赌资。在宿州市城区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动辄数十人持砍刀、钢管等凶器在公共场所、闹市区约架械斗。通过非法高利放贷,强行插手民间经济纠纷,采用暴力、“软暴力”手段向他人讨债或帮助他人讨债。被告人范飞飞、余德超依靠暴力打出名气,通过实施开设赌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抢劫、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形成了以被告人范飞飞、余德超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范飞飞等人提出上诉。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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