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四清等15人涉黑案二审宣判

拂晓报 2020-05-18 11:27 大字

本报讯  5月11日,受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埇桥区人民法院使用远程视频系统对上诉人丁四清等15人涉黑案件进行二审公开宣判。法院依法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妨害作证罪、诈骗罪、拒不执行裁定罪、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非法经营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数罪并罚,判处丁四清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经审理查明,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丁四清依仗家族势力,利用其村干部的身份把持基层政权,网罗社会闲散人员,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非法经营、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聚敛钱财,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称霸一方,在埇桥区时村镇逐渐形成以其为组织者、领导者,以其血缘、姻亲关系为纽带,以攫取经济利益为主要目的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严重破坏了时村镇及周边地区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

丁四清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指使他人作伪证;纠集多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有财物,数额巨大;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非法处置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违反行政法规,占用国有土地开发房地产,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向他人提供信息并购买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妨害作证罪、寻衅滋事罪等罪。

2019年10月21日,一审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妨害作证罪等10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丁四清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二年六个月至十一年不等有期徒刑。

一审宣判后,丁四清等人不服,向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除对丁四清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罚金刑属适用法律错误,予以纠正外,其余维持一审判决。   (本报记者  付雪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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