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疫情期间做好医疗服务管理工作的通告(第十七号)
为进一步满足疫情期间人民群众就医需求,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分区分级要求做好疫情期间医疗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162号)文件要求,现就做好疫情期间医疗服务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1、自2020年3月10日0时起,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关于加强宿州市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十一号)》中,暂停执业的部分医疗机构和诊疗项目,在按照有关防护要求严格落实医院感染防控措施的前提下,全面恢复诊疗活动。
2、各医疗机构要做好患者预检分诊,除公布设有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外,一律严禁诊治和截留发热患者。预检分诊发现发热患者或具有相关流行病学史伴呼吸道感染、腹泻等相关症状的患者,一律劝导到设有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就诊。
3、加强候诊区域患者秩序管理,做到有序排队,间距适宜,防止人员无序聚集。
4、医疗机构接诊患者必须做到“一人一诊一室”。所有患者必须佩戴口罩。
5、医疗机构要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医务人员要按照《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医务人员防护技术指南(试行)》使用防护用品。
6、继续按照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加强疫情期间医疗机构普通病区探视、陪护管理的通知》和市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疫情排查的紧急通知》(宿卫医〔2020〕9号)文件要求做好患者探视、陪护管理,加强医疗机构内部排查和患者体温监测。
7、各县区要继续推进预约诊疗工作,大力开展预约挂号、预约检查,合理分布预约时段,减少人群聚集,降低交叉感染风险。
8、市县、区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巡查,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一律予以关停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追究医疗机构相关人员责任。
宿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202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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