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穿睡衣上街”,宜倡导,不应强制
1月20日,安徽省宿州市城管局在其官方公众号发布文章,曝光了一批不文明现象。其中有市民因穿睡衣出行被公开曝光照片、身份证号等信息,该文引发网友热议。当晚,宿州城管局官方微信公号发布致歉声明,称审核把关不严,发布内容和方式欠妥,已主动撤下相关稿件。(见1月21日《南方都市报》)
惹争议后,城管局迅速撤文并致歉,知错立改的态度值得肯定,但这种不该发生的“低级错误”如何会因“审核把关不严”而出现,也耐人寻味。
首先,这种曝光动作像不像一种“示众”?现在,司法机关曝光嫌犯往往都要打上马赛克,城管局曝光“不文明市民”不但将人裸曝,而且还附上身份证号,执法者真的不懂什么叫“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有人将这种“示众”归因于当地文明办曾出台的文明条例,“不穿睡衣上街”是其中一条规定。如果该文明条例只是倡导性条文,问题也不大;但若强制要求市民必须遵守,在法理上恐怕经不起推敲,毕竟文明办尚不具有立法职能。
再者,“不文明”是个很宽泛的概念,公权力干预不文明行为时应谨慎行事,因为“不文明”与“不守法”未必在同一概念范畴内。那么,对属于“法无禁止”的不文明行为,公权力宜克制,尽量采取非强制手段,通过倡导、规劝方式干预,避免陷入“法无授权”的尴尬。
穿睡衣出行能否被认定为“不文明”行为,其实在社会上一直存在着争议。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管理部门以一种强制方式将争议性问题一锤定音的做法,未免有些不妥当。至少,在现在穿无定式、张扬个性的时代和语境下,公权力手伸得那么长,对“穿睡衣”的行为执法,这种公共管理思维也未免太不现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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