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领导就是“定盘星” 宿州开启依法治市新征程

安徽法制报 2019-11-21 11:10 大字

□本报记者周莹莹通讯员丛鑫

“你好,现在可以给狗打疫苗吗?”近日,宿州市民杜先生带着一只棕色泰迪犬走进城区的宠物医院,给爱犬接种疫苗,准备拿到免疫证后,去辖区派出所申领养犬管理信息标识。自《宿州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于9月10日起施行以来,文明养犬正逐渐成为当地的新风尚,有力助推着全国文明城市创建。

宿州市于2015年被赋予地方立法权。立什么法?怎么立法?经过几年实践,宿州摸索形成了具有地方特点的立法经验,那就是把牢党的领导这个“定盘星”,聚焦大局所需、群众所盼、问题所在,开创地方立法工作新局面。

把党的领导贯穿立法全过程

“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是地方立法工作第一位的政治责任和政治担当。”宿州市委依法治市办副主任、市司法局局长刘晓露在今年10月召开的全面依法治省工作能力培训班上发言时,旗帜鲜明点出了政治属性是立法工作的第一属性。

近年来,《中共宿州市委关于加强党领导地方立法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工作规则》等制度的相继出台,明确了党委领导地方立法工作的基本原则,规范了党委提出立法目标任务、审定立法规划计划、提出立改废释意见建议的程序和要求。换言之,一部法律从诞生到废止,都体现了党的主张。

在具体实践中,由宿州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审核、市委常委会审定立法规划、规划调整及年度立法计划,科学合理确定立法项目。待每个法规立项后,由宿州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对法规的起草、提出、审议、表决和公布等进行全程把关,决定法规的关键内容,突出法规的特色条款,重点解决难点问题,保证立法进度和质量。

科学配置立法资源

在宿州地方立法史中,首部法规的诞生至今为人称道。2015年5月21日,该市获得地方立法权。仅仅半年后,当年12月18日,首部地方性法规《宿州市城镇绿化条例》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行动之快、效率之高,彰显了宿州市在推进地方性法规制定上遵循了急需先立的原则。

为何首先对城镇绿化进行地方立法?缘于迫切的现实需求。2015年,宿州市正处于争创国家园林城市的关键阶段,而彼时,地处皖北的宿州面临着城镇绿化绿量不足、体量不大、品位不高的尴尬境地,随意侵占城镇绿化用地和擅自改变绿地性质的现象时有发生。从深层次上来看,绿化建设缺少专项规划、绿化保护责任不明晰等弊端急需破题。

加快城镇绿化立法被提上日程。在《条例》制定过程中,各种声音的“碰撞”非常激烈。比如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40%这一指标,就出现多次反复。这个指标关系到国土、规划、城管、林业等部门,至少变了七八次,最终结合调研和当地实际定为40%。

立法先行,保证了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据介绍,当前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推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宿州市把《宿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增加为2020年立法计划项目,并启动了《宿州市乡村规划条例》起草工作,确保在明年出台。

提升群众幸福指数

垃圾虽小,牵着民生,连着文明。自《宿州市农村垃圾治理条例》于2017年4月1日施行以来,一场农村垃圾“歼灭战”在当地持续打响。如今,环境美了,百姓乐了,当地农村的面貌焕然一新。《条例》作为全国第一部专门规范农村垃圾治理的地方性法规,有效改变了过去依靠行政命令推动治理的做法,形成了农村垃圾治理长效机制。

用立法提升农村“颜值”,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宿州市为做好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一直把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作为衡量立法工作得失的根本标准。

为解决停车难问题,《宿州市市容治理条例》要求政府加快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并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设施。《宿州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将饮用水水源地的确定单独列为一章,以解决宿州市目前水源地单一的问题。《宿州市公园条例》针对居民实际需求,提出植物种类配置、林荫路比例、增加观赏步道、各类服务设施设置等具体要求。这些具有宿州特色、满足群众呼声的规定,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的要求,具体落实到了法规规章条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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