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779家定点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明确权利义务 划定经营“红线”
为进一步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定点医药机构的服务行为,维护医保基金安全,日前,市医疗保障局制定并印发《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范本(试行)》。截至6月6日,全市共有779家定点医药机构签订了服务协议,其中公立医疗机构241家、民营医疗机构126家、定点零售药店412家,2019年版医药机构服务协议全部签订完成。
据悉,根据全省统一的医药机构服务协议文本,结合宿州市实际,市医疗保障局制定并印发了《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范本(试行)》和《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范本(试行)》,进一步明确医疗机构违约行为及对应处理措施。协议中明确了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权利和义务,应严格遵循医保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按照医疗服务质量管理与控制指标的要求,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服务。参保人员就医时(包括挂号、诊治、记账收费、出入院和转诊转院等),医疗机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核验,发现证件无效、人证不符的,不得进行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如非医保部门授权,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收集、滞留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出、入院和重症监护病房收治标准,不得推诿和拒绝符合住院指征的参保人员住院治疗;不得将不符合入院标准的参保人员收治住院;不得要求未达到出院标准的参保人员提前出院或自费住院;为符合出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及时办理出院手续,参保人员拒绝出院的,应当自通知其出院之日起,停止医疗保险费用结算。
除此之外,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医疗保障、卫生健康、市场监管(药品监督)行政部门的规定,购进、使用、管理药品和医用材料,及时调整药品供应结构,确保医保目录内药品供应;应按省、市相关政策收费,未经医疗保障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的项目不得收费,不得自立项目收费,不得提高收费标准、套用或分解收费。
同时,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应根据国家、省和本市有关医保政策、法规和本协议规定,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处方外配和非处方药等零售服务;药品、器械和医用材料经营应符合监管部门相关质量管理规范,并按规定明码标价。药店经营的药品、医疗器械不能超过《药品经营许可证》规定范围;如销售国家批准生产的保健类食品,必须设专柜且专柜所占面积不得超过经营柜台面积的十分之一,并在明显位置设置“保健品禁止刷卡”标识。
在签订协议的同时,市医疗保障局对各定点医药机构提出要求,要严格遵守服务协议内容,禁止出现挂床住院、重复检查、过度诊疗等违规行为;禁止定点零售药店存放日用品、生活用品、串换药品和刷卡套现行为,努力为参保群众提供质优价廉的就医购药服务;从业人员要加强业务学习,熟知医疗保险政策,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服务能力;当好宣传员,向就医购药群众做好医保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工作,为医保基金安全提供保障。(记者庞瑞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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