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修订出台关于贯彻落实支持科技创新政策的实施意见
本报讯 5月29日下午,记者从市科技局召开的《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支持科技创新政策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17年6月28日市政府出台的《关于贯彻落实支持科技创新政策的实施意见》近期重新梳理修订,并广泛征求市直各单位、各县区、市管各园区、科技企业等意见。4月30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5月8日正式印发,原《实施意见》同步废止。原《实施意见》共11条,修订后20条,其中调整6条,新增9条,保持不变5条,删除1条。
调整的6条政策为:原政策第一条“市政府设立每年50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修订为:“市、县区(园区)分别设立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建立市、县区(园区)科技投入长效机制。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创新型城市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等支持科技创新的各类活动。” 第三条修订为“鼓励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对研发经费达到一定条件的给予奖励。”第四条“对承担国家、省科技重大项目予以配套支持”中增加“对于市属企事业单位获国家、省财政资金支持,需地方配套的,由市财政给予全额配套支持。”第七条修订为:“市政府每年支持不超过10个市级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以股权投资或债权投入等方式,分A、B、C三类,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支持。” (下转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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