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红英犯寻衅滋事罪 一审获刑四年十个月

皖北晨刊 2019-04-26 16:54 大字

4月25日下午,埇桥区人民法院对张红英案进行公开宣判,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追缴违法所得。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记者,以及社会各界群众等旁听宣判。

本案于2019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红英于2016年2月至2018年7月期间,在未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况下,采取堵路、拦截等方法,雇佣他人在埇桥区城隍庙商城门前非法收取停车费。对不愿交停车费的被害人,被告人张红英采取殴打、辱骂、追逐、恐吓等非法手段强行索要停车费,合计人民币20余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红英未经许可,于2016年2月18日至2018年7月6日期间采取用破旧自行车、水泥浇筑的块状物非法占用公共免费停车区域或骑电动车堵路、拦截车主等方法,雇佣他人轮流值班,对城隍庙商城门前设置的47个停车位非法强行索要停车费,每辆车按停车时间长短收取每车次人民币5元、10元、20元不等停车费,每天强行索要人民币约200元,合计约人民币17万元。被告人张红英在索取停车费的过程中,因被害人慑于其恶名及其现实的人身危险性等,而被迫交纳停车费。对不愿交停车费的被害人,被告人张红英多次采取殴打、辱骂、追逐、恐吓等手段强行索要停车费。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红英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多次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多次强拿硬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被告人张红英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张红英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追缴其违法所得人民币17万元。(文/记者付雪芹图/记者董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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