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大卡等人涉黑案二审宣判

拂晓报 2018-10-23 11:30 大字

本报讯 10月22日下午,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史大卡等18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上诉一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5日对史大卡等18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史大卡等15名被告人的行为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特征。被告人史大卡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强迫交易罪、合同诈骗罪、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的1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至十一年不等刑罚;其余3名被告人亦分别获刑。

一审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史大卡原系淮北矿业集团芦岭煤矿工人,初中文化。自1997年起,史大卡先后纠集、网罗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通过打砸手段公然打压生意竞争对手,逐步控制埇桥区芦岭镇电渣经营权,实际控制经营宿州市利群超细粉有限公司10余年,为形成以史大卡为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成员层次较为分明、组织结构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奠定了经济基础。被告人史大卡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8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03年8月,史大卡再次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刑八年,其控制下的宿州市利群超细粉有限公司正常经营。2012年,史大卡出狱后,重新纠集人员,通过强迫交易、巧取豪夺等行为获得大量非法利益,并采取发放工资、入股分红等方式维系组织生存与发展。以史大卡为首的犯罪组织连续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强迫交易、合同诈骗等有组织的犯罪活动, (下转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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