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史大卡等18人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

江淮晨报 2018-08-22 01:06 大字

晨报讯 盘踞在皖北芦岭煤矿20余年,依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威慑力和强势地位,攫取巨额非法利益,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8月21日,记者从安徽省检察院获悉,由宿州市埇桥区检方提起公诉的史大卡等18名被告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在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史大卡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8项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

今年4月16日,本案公开开庭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史大卡自1997年先后纠集、网罗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逐步形成以史大卡为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成员层次较为分明、组织结构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犯罪组织通过强迫交易、巧取豪夺等行为获得大量非法利益,并采取发放工资、入股分红等方式维系组织生存与发展。连续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强迫交易、合同诈骗等有组织的犯罪活动,欺压、残害群众,十余年来疯狂作案,致1人重伤,10人轻伤,多人轻微伤,并实施了15起违法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该犯罪团伙逐渐在皖北的芦岭镇及周边形成了强势地位,控制、垄断芦岭阳光能源公司的原煤运输业务和电渣、硝灰的销售以及腾岭公司负责经营的煤矸石、煤泥、次煤销售;威胁当地党委政府、企业领导人;参与破坏基层选举,砍伤无辜群众;无视法律法规,侵犯群众、集体的合法权益,对人民群众形成了强烈的精神强制,严重破坏了芦岭镇及周边地区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审法院以被告人史大卡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强迫交易罪、合同诈骗罪、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刘飞等其余1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一年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被并处罚金。晨报记者 王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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