埇桥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重大涉黑案件
本报讯 8月18日上午,埇桥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史大卡等18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部分埇桥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记者,以及社会各界群众等旁听宣判。
本案于今年4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史大卡等人涉及罪名10项,涉及违法犯罪事实共计30起。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史大卡自1997年先后纠集、网络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逐步形成以史大卡为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成员层次较为分明、组织结构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犯罪组织通过强迫交易、巧取豪夺等行为获取大量非法利益,并采取为组织成员发放工资、入股分红等方式维系组织的生存和发展。连续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强迫交易、合同诈骗等有组织的犯罪活动,欺压、残害群众,十余年来疯狂作案,致1人重伤,10人轻伤,多人轻微伤,并实施了15起违法行为。通过有组织的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在芦岭镇及周边地区形成了强势地位,逐步控制、垄断了芦岭阳光能源公司的原煤运输业务和电渣、硝灰销售以及腾岭公司负责经营的煤矸石、煤泥、次煤销售;威胁当地党委政府、企业负责人,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威信及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参与破坏基层选举,砍伤无辜群众;无视法律法规,侵犯群众、集体的合法权益,对人民群众进行精神控制,严重破坏了芦岭镇及周边地区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认为:被告人史大卡等15人的行为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以被告人史大卡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强迫交易罪、合同诈骗罪、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被告人根据所犯罪行,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至十一年不等。另非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3名被告人亦根据所犯罪行分别获刑。 (本报记者 付雪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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