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调整2018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本报讯 7月23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18年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第二次全体委员扩大会议召开情况,并对宿州市调整2018年住房缴存基数有关情况进行解读说明。
据了解,7月18日上午,2018年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第二次全体委员扩大会议在市政府召开,会议通报了2018年上半年宿州市住房公积金工作开展情况。全市1至6月份完成资金归集11.48亿元,回收贷款3.69亿元,个人提取8.15亿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6.16亿元,实现增值收益1.15亿元。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市公积金中心提交的《关于调整2018年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意见》。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6〕74号)、《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等文件要求,经2018年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第二次全体委员扩大会议审议批准,决定调整2018年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对象为在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的单位和个人。调整标准:月缴存工资基数上限为14715元,职工个人月缴存额最高为1765.80元;月缴存工资基数下限为1250元,职工个人月缴存额最低为62.50元。全市统一执行时间从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中央及驻宿单位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缴存额执行宿州市标准。各地各缴存单位在2018年9月30日前调整到位。 (本报记者 刘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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