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新汴河景区管理办法于3月1日施行
日前,新汴河景区内鲜花盛开,七彩斑斓美如画卷。美景诱人来,随着游客的增多,景区内出现了一些乱扔垃圾、损坏雕塑、露天烧烤等行为。
据新汴河景区执法分局工作人员介绍,游客破坏景区设施、采摘花果、攀折花木的行为经常发生。例如:新汴河南岸“钟馗嫁妹”广场,雕塑幼童手中的灯笼柄道具被人为折断,不翼而飞;北岸的牡丹园,刚建成没多久,价值不菲的名贵品种就惨遭采摘盗挖……
为有效保护景区硬件设施和自然资源,2015年8月,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开展新汴河景区综合行政执法的实施意见》,11月设立新汴河景区执法分局,属市城管局的派出机构,工作由景区管委会领导,负责景区的综合执法工作。并于2016年与市旅游局、地方海事局、渔政监督管理站、水利局、林业局等13个部门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要参考多个部门的法律法规,容易出现多头执法、职责不清等问题,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市法制办起草了《宿州市新汴河风景区管理办法》,并于2017年12月21日市政府第10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12月28日4号政府令颁布,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宿州市新汴河风景区管理办法》共7章33条。其中第5章第27条对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景区内从事的11项活动做出规定。例如:不得在景区内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烟头、纸屑等废弃物;不得修建围墙、房屋等阻水工程,不得在岸坡种植、养殖、违法搭建;不得修坟、立碑、挖沙、取土、放牧;不得向水体倾倒垃圾、排放生产生活污水,洗涮污染水体的机具、车辆和物品等。
对这些不文明行为,《管理办法》对执法主体及具体处罚措施均有明确规定。在景区雕塑、建筑及设施上刻划、涂污,悬挂张贴宣传品或者其他影响景观物品的,由景区执法分局责令限期清除,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在风景区内露天烧烤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管理办法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还将被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
景区治安大队队长马峰告诉记者:“《管理办法》颁布后,景区利用各种形式向广大市民和游客进行宣传解读,大多数市民素质都还是挺高的,都能自觉遵守。前不久我们在巡查时发现景区有游客在露天烧烤,向他们说明这种行为违反景区管理办法后,他们就立刻终止了露天烧烤的不文明行为。”
在施行《宿州市新汴河风景区管理办法》过程中,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但法律施行要有循序渐进的过程,在近阶段,对初次违反《景区管理办法》的人员,尽量说服教育,温情执法。
·李婷江新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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