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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拂晓报 2018-02-02 19:20 大字

现在电动车已经成为人们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电动车交通事故频发,成为交通事故案件的“大户”。在电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酒后驾驶占有很大比例。很多电动车驾驶员认为电动车不属于机动车,酒后驾驶可以不负刑事责任,最近宿州中院就对一起酒后驾驶电动车的肇事者说“不”。

去年8月,被告人李某醉酒驾驶无牌电动自行车沿淮海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汴河路路口右转过程中,与吴某驾驶的一辆小型汽车发生碰撞。吴某报警。民警抵达现场处理事故过程中发现,李某有酒后驾驶的嫌疑。经血液鉴定,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0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鉴定,李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实测车速为35千米/小时,空载质量为73千克,属于电驱动两轮轻便摩托车类,即属于机动车范畴。经事故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受理此案后,由于案件特殊,并具有普遍性,法庭合议庭的法官,对案件进行集中“会诊”,并归纳案件的主要“病灶”:超标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范畴;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危险性是否足以构成危险驾驶罪。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界定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该条第(四)项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由上述规定可见,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分类在逻辑上是排斥关系,非此即彼。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即未超标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运用反向解释方法可知,电动自行车如果超过有关国家标准,就应归于机动车范畴。本案中,李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在速度、质量方面均已严重超标,应属非机动车范畴。

法庭在“会诊”时认为,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危险性达到了危险驾驶罪所要规制的社会危害程度。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驾驶员的判断力、反应力和控制力会因醉酒而下降,其行为对道路上其他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具有较大的危险和隐患,侵害的是道路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可以判断,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的危险性能够达到设立危险驾驶罪所要规制的那种危险程度,因此,具有受到刑法制裁的必要性。

基于以上两点,法庭认为,超标电动车应属于机动车范畴,醉驾超标电动车可以构成危险驾驶罪。最后,法庭认定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曹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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