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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出台文件规范公租房分配和运营管理

拂晓报 2018-01-02 17:52 大字

本报讯公租房的分配和运营管理,既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关系到国有资产保护的重要问题。2017年12月29日上午,市房地产管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近日宿州市出台的《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解读。

据介绍,宿州市从2008年开展公租房建设以来,政府累计投资建设公租房37383套,按要求到2018年底应全部竣工交付。为进一步规范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和运营管理,逐步建立多层次宽覆盖的住房保障体系,宿州市依据国务院及省相关文件规定和实际情况,并经广泛征求意见,认真研究制定该《办法》,经2017年12月21日市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予印发。

《办法》明确保障对象、标准、申请与审核程序

《办法》共十一章,分别就公租房保障对象、方式和标准,申请与审核、租赁补贴,轮候与配租,运营管理,租金管理、权属管理、服务和管理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办法》明确,公租房保障对象为住房困难和收入、财产等符合保障条件的城镇家庭、个人及在城镇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同时《办法》放宽了准入标准,提出可以将新分配乡镇教师、“三支一扶”和大学生村官等住房困难群体纳入公租房供应范围。

关于租金标准,《办法》明确,配租公租房的租金标准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参照同地段同品质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合理确定,报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租赁补贴分档发放,标准由县(区)人民政府根据行政区域内家庭平均住房水平、市场平均租金等因素综合确定。

《办法》规定,保障对象申请公租房应满足相应条件、提交相应材料,并按照受理、初审、审核、登记程序申请办理。

《办法》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使用与退出

《办法》规定,公租房分配采用轮候配租的方式,轮候顺序采取综合评分或者随机摇号等方式随机确定;另外,对于轮候对象中符合相关条件可以优先安排公租房的,作了特别规定。

关于租赁期限,《办法》明确住房租赁合同不超过5年,这是为确保公租房这一政府公共资源的有效循环利用,保证其退出机制的顺利实施而作出的限定。规定承租人在承租期间应缴纳租金和物业服务费等费用。考虑困难家庭实际,对租金超出家庭收入规定比例的,可以申请从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中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租金。

《办法》列举了因承租人原因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腾退公租房的情形。根据“租售并举”的原则,《办法》对公租房的购买条件、交易时限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办法》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租金及权属管理

《办法》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由运营机构进行运营。运营机构应当根据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分配结果,在规定时限内与保障对象签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基础信息管理平台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居民区的社会管理纳入住房所在地社区综合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支出通过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部门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缴库情况,对公共租赁住房形成的租金收入进行管理,并按规定用途安排支出,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公共租赁住房和配套的非住宅的维护、管理以及人员工作经费等支出。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归当地人民政府(园区)所有,产权人登记为当地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园区)。

另外,《办法》明确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公共租赁住房信息进行公开,规定了分配和运营中的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本报记者刘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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