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交警公布11月份交通事故多发路段及典型事故案例
12月21日,记者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召开的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工作新闻通气会上获悉,宿州市交警部门对所辖道路持续开展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并向社会公布11月份交通事故多发路段及典型事故案例,最大限度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11月份宿州市交通事故多发路段为:灵璧境内S224省道邱庙街中心路口和街南路口;萧县境内S238省道15KM+200M路段;砀山县境内G310国道与砀单路交叉口北200M—500M路段;烟汕线原金安驾校门前路段。
11月1日20时03分许,韩某驾驶一辆轻便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沿泗县053县道行驶至20km+880m处时,撞到前方张某停放在路边的重型普通货车尾部左侧挡板及所载货物(船只)后端左下部,造成韩某死亡、轻便二轮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张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作业、违反装载规定是造成事故的原因;韩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张某、韩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11月2日18时58分,仲某东驾驶小型轿车由北向南沿沱河路行驶至汴河路交叉口向东左转弯时,与相对方向尹某驾驶轻型平板货车发生相撞,造成仲某东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仲某东驾驶机动车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行人先行的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尹某无责任。
11月4日10时38分许,高某驾驶小型面包车由东向西沿0227乡道宿州市埇桥区永安镇永中路行驶至七号路交叉路口时,与熊某彭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沿七号路行驶发生相撞,造成熊某彭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理交通事故。高某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的违法行为和熊某彭驾驶电动自行车经过交叉路口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违法行为,在本次事故的形成原因中同等,高某、熊某彭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11月23日7时43分许,秦某驾驶小型轿车由西向东沿宿州市北三环行驶至与拂晓大道交叉路口时,与高某霞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沿拂晓大道行驶时发生相撞,造成高某霞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秦某驾驶机动车通过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行驶时未确保安全的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高某霞无责任。
(本报记者 刘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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