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以物抵债难案顺利执结
“别别别,不麻烦你们送货了,我们自己给申请人送过去,这就送!”被执行人尤某某紧张说道。7月30日,灵璧法院执行局法官果断出击,前往被执行人家中欲强制执行依法查封的电器,经过一番耐心释法,最终促成以物抵债,顺利执结执行难案。
2018年1月,被执行人尤某某因生意周转上的需要,向申请人王某借款40万元,在约定还款日期之时,被执行人尤某某偿还了利息,本金未还。王某将尤某某诉至灵璧法院,审理中,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王某同意尤某某按借款本金40万元偿还,利息放弃。尤某某已还王某17万元,余款23万元分期偿还。但尤某某一直没有偿还欠款,为了追回欠款,王某于2020年3月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查询并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因疫情影响,执行法官只能多次电话联系被执行人敦促其尽快偿还欠款,但被执行人以各种理由推拖。执行法官得知被执行人在尤集镇上有门店经营电器生意后,立即前往工商局核实线索。经核实,确有此事,执行法官马不停蹄赶往被执行人所经营的门店,反复耐心做被执行人思想工作,被执行人表示受疫情影响电器行情不好,只能偿还一部分欠款,剩余钱款等卖出电器进账后偿还。执行法官表示理解,并征求了申请人同意。
时隔数月,执行法官再次来到被执行人门店,敦促其履行剩余欠款,但被执行人以深受疫情影响,未卖出电器未有进账为由,拒绝偿还。执行法官通过以案释法,使得被执行人对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后果有了清晰的认识,愿意以门店中的部分电器抵付案件款。执行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并对于以物抵债的法律条款、相关知识进行释明,双方当事人当场达成协议。临走前,执行法官不忘提醒被执行人,如若不将抵付电器如期运送到申请人家中,法院将对此强制执行,用警车运送。被执行人保证如期送到申请人家中。此案以以物抵债的方式顺利执结。
【执行小提示:以物抵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关于以物抵债的规定: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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