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国等8人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一审宣判
7月31日,灵璧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孙某国等8名被告人涉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虚假诉讼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经审理查明:自2013年以来,被告人孙某国、魏某(甲)等人高息借款给他人使用,为了牟取高额利息及强索债务,在孙某国的组织、领导下,形成了以其为首要分子,魏某(甲)为重要成员,被告人张某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并纠集被告人于某海、侯某、解某峰、曹某海、魏某(乙)等人至安徽省含山县、江苏省睢宁县、安徽省灵璧县灵城镇和尹集镇等地采用暴力手段,以拘押债务人、扣押人质进行关押等方式讨债,侮辱、殴打被害人;采取软暴力手段多次对公民进行威胁、恐吓、滋扰、纠缠;伪造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多次有组织地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灵璧县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孙某国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总和刑期十年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魏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总和刑期五年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其余被告人,法院亦根据其所犯之罪判处二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本报记者 付雪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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