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间多次行窃撤销缓刑重新收监
【事件】2019年1月15日,屯溪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杨某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于2019年3月12日和3月13日分别盗窃灵璧大庙街一家快餐店人民币75元和315元,2019年9月8日在灵璧县莱迪购物街一网吧,盗窃网吧工作人员手机一部。2019年9月25日,灵璧县司法局作出撤销缓刑建议书,建议屯溪区法院撤销对罪犯杨某的缓刑收监执行。
屯溪区法院认为杨某作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无悔改意识,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并于2019年9月12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灵璧县司法局撤销缓刑执行建议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予以支持,遂撤销原刑事判决中对罪犯杨某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对罪犯杨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六个月。
【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缓刑的适用和社区矫正的实施,旨在保持原判刑罚效力的基础上,给予犯罪分子不进行监禁的改造机会。获得缓刑的罪犯,理应倍加珍惜机会,主动自觉提升法律意识,接受监督、教育,改正自己的罪错。如果心存侥幸、无视法律威严,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吴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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