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乱卖小区公共车位,退钱 法院:小区公共车位开发商无权处置
宿州一小区众多业主购买车位后,发现车位根本就不属于开发商所有,他们花了钱也没有真正得到车位。众业主将开发商起诉至法院,要求退钱。近日,宿州中院及灵璧县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安徽省聚龙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简称聚龙公司)是灵璧县凤山豪庭小区的开发商。2011年3月20日,业主梁某某与聚龙公司签订协议,约定梁某某支付3万元取得凤山豪庭小区编号为8002、8003的停车位(地面)的使用权,双方未约定使用年限。当日,梁某某交钱并取得聚龙公司的收款收据(注明车位永久使用费)一张。此后,小区多名业主也支付费用取得车位永久使用权。然而,多年后小区的物业公司却告知这些业主,无法按照协议取得停车位的使用权。解释称“买”的这些地面停车位是小区业主共有,开发商无权转让。
为此,梁某某等业主诉至法院称,聚龙公司与他们签订了有偿转让车位永久使用权的协议,但现在因开发商无权转让车位,他们也无法获取车位的永久使用权,那么就应该解除协议,聚龙公司也应返还此前收取的费用。而聚龙公司则认为,其投资建设的车位没有占用小区道路和公共场地,按照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应属其所有,双方依法通过协议约定停车位有偿使用合法有效。
■说法
开发商无权卖判令其退还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该小区建设完后,随小区内房屋的出售,小区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小区的共有部分土地使用权归小区业主共有。案涉车位不能办理产权登记,因此也不能成为享有专有权的专有部分。
梁某某与聚龙公司签订的《有偿使用协议》实质上是对涉案车位的转让。由于涉案车位属小区业主共有,双方签订合同处置行为属无权处置。梁某某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返还车位使用费的诉求,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解除梁某某、聚龙公司签订的《停车位有偿使用协议》;聚龙公司一次性返还梁某某车位使用费3万元。记者了解到,其他类似情况的众多业主也赢得了官司,法院判决解除协议,开发商返还车位使用费。
实习生 王榕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
周继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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