摆渡船上坠下 拖拉机手身亡 摆渡人和船只所有人乡政府被判担责

安徽商报 2019-03-18 01:00 大字

本报讯(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 一辆拖拉机在渡河时,不慎从摆渡船只上坠下,拖拉机驾驶员不幸离开人世。事发后,为了讨一个说法,拖拉机驾驶员的亲属将摆渡船只的摆渡人以及当地乡政府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近日,灵璧县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灵璧县虞姬乡玄庙村附近,有一条河流叫唐河。为解决当地村民的交通出行问题,灵璧县虞姬乡政府筹集资金购买了一条客渡船,投放在渡口供附近村民过河使用。《内河船舶检验证书薄》显示,该船船名为“皖灵渡063”,船舶经营人为“张某某”,船舶所有人为“灵璧县虞姬乡人民政府”。当地村民按人头每年给付张某某一定数量的粮食作为乘船的费用,也有其他村民乘船支付相应的费用。

2018年9月26日上午,村民程某某驾驶农用四轮拖拉机乘该船过河,因后面还有拖拉机上船,需要程某某往前移动拖拉机,在移动过程中,因程某某操作不当,致使拖拉机从船头驶入河内,造成程某某溺水身亡。事故发生时,摆渡人为经营人张某某的妻子。

程某某的家人表示,当天早上,程某某驾驶农用拖拉机去河对面收玉米,其拖拉机上船后,因后面又有两部拖拉机上船,船员让程某某将拖拉机往船头开,因船头坡度过大,程某某驾驶的拖拉机滑掉河里。“船舶的经营者有过错,船舶周围没设安全措施,并且严重超载,乡政府作为管理人和所有人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事发后,程某某家人将乡政府以及张某某夫妇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相应损失。虞姬乡政府辩称,乡政府不是船舶的所有人,没有参与管理,不应当承担责任,事故发生时,船舶周围安全设施良好,设有围栏和救生设备及标志。事发后,经调查认定,是自身操作不当导致事故,程某某自身具有过错。

■说法

当事人担七成责

灵璧县法院审理认为,虞姬乡政府将其所有的船舶交给没有经过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张某某经营,具有明显的过错。张某某作为登记的经营者,其妻子作为实际的摆渡人,没有严格执行船舶、渡口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阻止客货混装,在程某某在船上往前移动拖拉机时,也没有采取正确有效的组织指挥防范措施,预防事故的发生,均具有明显的过错。程某某驾驶拖拉机乘船,违反了安全规定,在船上移动拖拉机时操作不当,其自身具有重大过错。

法院综合具体情况,认定程某某自行承担70%的责任。

近日,一审判决,灵璧县虞姬乡人民政府、张某某夫妇赔偿程某某家人合计6.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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