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要求“退一赔十”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本报讯 近日,砀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陈某以所购酒水外包装上未张贴中文标识,且为国家禁止进口地区(东京都)生产为由,要求卖家退款退货并支付十倍赔偿金近12万元,法院判决退款退货但驳回了其要求支付赔偿金的请求。
陈某从淘宝某卖家处购买了日本进口的宫城侠威士忌作礼赠之用,总价值12350元。该商品详情页标注:孤品,签收即收货不退不换。收货后,陈某发现产品外包装上未张贴中文标识,且为国家禁止进口地区(东京都)生产。陈某要求退款退货并十倍赔偿,卖家拒绝。为此陈某诉至砀山县人民法院,要求卖家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支付货款,卖家交付货物,双方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没有中文标签或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进口。且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自2011年就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明确规定禁止从日本福岛县、东京都等地进口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等,对于陈某要求退款退货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该规定即俗称的“退一赔十”。本案中虽然案涉产品来自东京都,商品未附中文标签,但并不能必然证明该产品存在有毒、有害或对人体能够造成危害的情形,且陈某也未提供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相关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以及因购买案涉产品而造成损失的相关证据。因此对其要求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陈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赵可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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