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下车阻止溜车被挤压身亡诉请第三者责任险获支持
本报讯 司机下车后,车辆发生溜车,欲上前阻止被挤压身亡,保险公司应否对该司机在“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近日,砀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共计赔偿司机第一顺位继承人62万元,该案现已生效。
2015年4月,张某出资购买一辆重型仓栅式货车,登记挂靠在安徽某运输公司名下。2021年3月13日,张某到当涂县一建材公司装运货物,把车倒进车库后,便下车查看装运情况。在进入仓库走到车辆后轮处时,张某发现车辆发生溜车。张某意图从车辆左侧与仓库大门的缝隙出去,控制车辆,但在仓库大门门框处卡住,被车辆挤压导致死亡。死者张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王某某等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90余万元。
保险公司辩称,案中张某为货车司机,身份为车上人员,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10万元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判断受害人属于“第三者”还是“车上人员”应该以受害人在事故发生时及受伤死亡时的特定时间点与被保险车辆的相互空间位置作为主要依据,“第三者”与“车上人员”均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如果在发生事故前是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事故发生时已经置身保险车辆之外,则属于“第三者”。张某虽系保险车辆驾驶人员,但事故发生时,张某已置身于该车之外,身份已由“车上人员”转化为“车下人员”,与该车形成“相对第三者”关系,且张某系被保险车辆发生溜车挤压导致死亡后果发生。故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死者张某家属的损失。另外,张某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发生溜车,存在过错,酌情认定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70%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焦科硕 吴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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