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交警公布2月份交通事故多发路段及典型事故案例
本报讯 3月24日,记者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召开的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新闻通气会上获悉,宿州市交警部门对所辖道路持续开展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并向社会公布2月份交通事故多发路段及典型事故案例,最大限度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今年2月份宿州市交通事故多发路段为:原G206国道金安驾校门前路段;埇桥区G206国道烟汕线896KM-912KM路段;砀山高铁新区润达路附小门前路段;萧县境内S238省道5KM路段。
2月3日9时30分许,杨某明驾驶小型轿车由南向北沿S408省道行驶至埇桥区褚兰镇梅山村南路段时,与由北向南纪某桂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后,电动三轮车又与由北向南杜某腾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纪某桂受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杨某明驾驶机动车辆逆向行驶是造成事故的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纪某桂、杜某腾无责任。
2月4日15时58分许,乔某露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乘坐人:沈某洁、范某、范某婷),沿韩池子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粮库路向西横过道路时,与蔡某浩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沈某洁、范某婷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乔某露驾驶非机动车不按规定横过道路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蔡某浩驾驶机动车观察不周、措施不当是事故形成的次要原因,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沈某洁、范某、范某婷无责任。
2月8日21时50分许,魏某南驾驶小型轿车沿烟汕线(G206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烟汕线(913KM+500M)宿州市埇桥区蕲县镇刘圩新村路段处时,尾撞同方向行驶刘某宝驾驶的电动三轮车,造成刘某宝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魏某南疏忽大意,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造成事故的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宝无责任。
2月15日18时02分,范某贺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沿S229省道行驶至48KM+98M路口处时,与由东向南转弯的潘某缓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自行车乘坐人张某侠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范某贺驾驶机动车行经穿集镇路段无灯控交叉路口时,超速行驶、未确保安全的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潘某缓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载人规定,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通行的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某侠无责任。
2月16日22时30分许,曹某亮醉酒驾驶小型轿车由北向南沿宿州市苗大路行驶至S306省道82KM+500M处交叉口时,与张某军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受损。曹某亮醉酒驾驶机动车行驶至无信号灯路口未让右方来车先行是造成事故的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军无责任。
(本报记者 刘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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