砀山县检察院三项措施降低“案-件比”提升办案质效

拂晓报 2020-08-18 10:42 大字

本报讯  2019年以来,砀山县检察院致力于构建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多措并举加强对检察业务核心数据的分析研判,前移“案-件比”控制关口,加大审查逮捕阶段证据审查力度,大幅提高了办案质量和效率。2019年度该院“案-件比”为1:1.66,2020年1-6月,该院刑事检察“案-件比”为1:1.50,“案-件比”位居全市前列。

积极转变理念,实现价值认同。“案-件比”作为一个全新的、综合性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直接反映了检察机关办案运行态势和办案各环节工作是否做到极致的一个重要指标。为了让当事人最大限度地感受到“案子”办理过程的公平正义和效率,砀山县检察院认真贯彻高检院提出的“跳出检察看检察”要求,把人民群众、当事人对司法办案活动的实际感受作为评价检察办案成效的一个重要因素,力求将检察办案各环节工作做到极致。先后通过召开党组会、院务会、业务调度会,引导干警深化对刑事检察“案-件比”重要性的认识,力争用最少的司法环节、最短的办案时限去办结案件;通过举办业务讲座、参加上级院培训等,加强学习,转变观念,强化案件整体质量意识,牢牢树立正视自身问题不回避、查摆自身短板再发力的观念,切实把降低“案-件比”的责任扛在肩上。

加强沟通协调,明确工作重心。加强数据分析研判,明确将优化“案-件比”工作重心放在退回补充侦查和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类案件上,进一步严格退查条件、规范退查程序、减少程序空转,有效杜绝为“借用时间”而“假退查”“假延期”。加强与公安机关沟通,完善提前介入制度,实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提前介入全覆盖;对提前介入案件落实实体审查制度,对需要进一步补正的证据,逐条逐项写明引导侦查的意见和建议,有效提高案件侦查质量。严格实行“同审同补”,对案件审查工作中发现的证据问题,及时与公安机关承办人联系,督促及时补充、完善相关证据,把好案件事实关、法律关,把案件质量问题尽量解决在侦查阶段,有效防止案件“带病”进入起诉、审判环节。对确需退查的案件,完善退回补充侦查引导和说理机制,规范退查提纲,明确补查方向、取证目的和标准,并将退回补充侦查提纲质量纳入案件评查范围,最大限度防范和减少二次退查,从而最终降低“案-件比”。

坚持释法说理,强化案结事了。坚持把释法说理贯穿到执法办案各个环节,注重加强自身法律监督能力建设,对拟作出不批捕、不起诉处理决定的案件,充分运用法律专业知识和法律智慧、政治智慧予以释法说理,有效避免因不服处理决定而申诉或申请复议复核的情况出现。今年1-6月,作出不捕、不诉决定的案件,无复议复核情况,不起诉申诉仅1件。认真落实宿州市委政法委、宿州市检察院、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等会签的《办理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最大限度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特别是案件提起公诉后,主动提出案件处理的意见或建议,精准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有效降低被告人上诉率。今年1-6月,该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上诉率为0.45%,充分体现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彻宽严相济、提高司法效率、化解社会矛盾”的价值功效。

(訾晚芳 刘傲傲 张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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