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交警公布11月份事故多发路段、高风险运输企业及典型事故案例

拂晓报 2019-11-29 09:57 大字

11月27日,记者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召开的媒体沟通会上获悉,为进一步强化冬季道路交通安全,保障群众平安出行,宿州交警部门对所辖道路持续开展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并向社会公布11月份事故多发路段、“十大高风险运输企业”及典型事故案例,最大限度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11月份宿州市事故多发路段有埇桥区蕲县镇小闸南;宿州市宿芦路宋桥路口;砀山城区道北路(芒砀路至东升路段);萧县境内G311国道68km+800m至69km处;灵璧县境内S301省道63km+500m至64km+300m处。

11月份宿州市“十大高风险运输企业”分别为:宿州市龙龙运输有限公司、宿州市宿马光辉运输有限公司、宿州市万海运输有限公司、宿州市安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宿州市中远运输有限公司、宿州市腾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宿州市安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宿州市世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宿州市中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宿州市兆鑫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近日,沙某醉酒驾驶皖FZ***5小型轿车,沿宿芦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王桥村路段时,与相对方向由任某梅驾驶皖LE***3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致任某梅受伤和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在本次事故中,沙某醉酒驾驶且逆向行驶是形成本次事故的全部原因。沙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任某梅无责任。

近日,秦某芹驾驶皖L1***6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LK**3重型罐式半挂车,沿烟汕线由北向南行驶至743km+994m处,与郭某强推行自行车过路时发生相撞,致郭某强受伤、车辆损坏,后郭某强死亡的交通事故。秦某芹驾驶机动车行驶时操作不当、未确保安全是形成事故的主要原因,郭某强推行自行车过路时未确保安全是形成事故的次要原因。秦某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郭某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秦某芹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郭某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近日,魏某驾驶皖L8***5小型轿车沿S301省道行驶至S301省道35km+300m处与刘某西驾驶苏NB***7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相撞致魏某重伤,刘某西无伤害,轿车乘坐人纵某微轻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当事人魏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严重超速行驶,观察疏忽、操作失当,是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当事人魏某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刘某西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临时停车,违反《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纵某无事故责任。

近日,张某祥驾驶鲁DA***1重型仓栅式货车,沿光明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烟汕线798km+550m左转弯时,与沿烟汕线由北向南由王某岭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王某岭受伤和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在本次事故中,张某祥驾驶转弯车辆未让直行车辆优先通行是形成本次事故的全部原因。张某祥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岭无责任。

近日,马某龙驾驶L9***8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S302省道40km处时村镇林口村村内十字路口时,与由东向西营某虎驾驶的皖L0****3号普通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营某虎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当事人马某龙驾驶机动车时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让右方道路车辆先行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当事人营某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以及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马某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营某虎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马某龙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营某虎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本报记者  刘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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