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新农合补助90余万元砀山一农民获刑
[摘要]砀山一农民获刑
砀山县一农民时某某利用编造的虚假病例,通过行贿国家工作人员诈骗国家新农合补助资金90余万元。近日,宿州中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
2017年2月至6月,被告人时某某与他人以帮助办理慢性病就诊证为由,先后找到朱某某等14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农合存折等资料,联系他人伪造了上述人员分别在北京肿瘤医院等几家医院的住院发票、住院病历、用药清单等医疗单据。后被告人时某某先后将上述14人的材料交给砀山县农合局工作人员王先某、王超某,并分别给予两人12000元、23500元好处费,让两人帮助办理农合报销、大病保险报销和办理慢性病就诊证,共骗取国家医疗补助资金935868.1元。
案发后,被告时某某等人向砀山县农合局退款934868.1元。案件审理期间,时某某家人代其退款1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时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参与,其系从犯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时某某系在列车上被抓获,其当庭辩解回家后去投案,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对其有自首情节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亦不予采纳。被告人时某某当庭认罪,且能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一审判决后,时某某不服,向宿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时某某上诉称,假发票、假病历、假用药清单等均由朱雪某联系他人制作,由朱雪丽提供,在诈骗农合资金的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在准备回砀山投案前被抓获,系自首。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时某某与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上诉人时某某供认犯罪事实,且退回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判在具体量刑时已综合考虑到上诉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对社会危害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已对其从轻处罚,故上诉人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依照 《刑事诉讼法》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陈成曹杰王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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