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还款要保留证据或变更借条

拂晓报 2018-09-18 11:53 大字

出借人拿着5万元的借条反诉借款人,请求法院判决借款人偿还5万元及利息。借款人辩称,已经分三次偿还了4万元,具体还款时间、数额都记录在借条下面,还款记录被出借人撕掉了。双方各执一词,这起纠纷法院如何处理呢?

[案情] 家住砀山县周寨镇的李某是做日用品批发生意的。2013年8月13日,李某因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孙某借款5万元,李某向孙某出具借条一份。2018年2月15日,孙某向李某催要借款时发生纠纷,孙某便把李某的货车开走,开车时孙某向李某出具“一个月内拿3万元回车”的字据。

3月19日,李某向砀山县人民法院起诉孙某,要求返还车辆并赔偿损失3.8万元。李某在诉状中称,他仅欠孙某一万元,而李某的货车价值43000元;原告的货车是用来往各销售点送酒、饮料等日用商品的,由于货车被孙某开走,给李某造成严重损失。

孙某接到法院的传票后,气不打一处来,李某欠钱不还,反而起诉要赔偿损失。于是孙某决定反诉,手持李某出具的借条,请求法院判决李某偿还5万元借款及利息。

孙某在反诉状中称,李某向他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口头约定月利率2分,经多次催要李某拒不还款。2018年2月15日,孙某向李某催要欠款时,李某没现钱,孙某把李某的货车开走了,待李某有钱时再把车开回来,并向李某出具开车的字据。 

[审理] 庭审中,针对李某的诉状,孙某提出了开车是经李某同意的、他不同意赔偿李某损失的答辩意见。针对孙某的反诉状,李某提出以下答辩意见:2013年8月13日,我借孙某5万元是真的,借条是我写的,可后来我分几次还了孙某4万元,都在借条上记录着,如今借条上的还款记录被孙某撕掉了,我只同意还孙某1万元。但李某矢口否认孙某在开车时,给李某写过字据。

庭后,经法庭多次追问,李某才将孙某开车时写的“一个月内拿3万元回车”的字据拿出来,并交到法庭。

经法庭多次调解无效,法院于是作出判决:孙某返还李某的车辆;李某偿还孙某借款3万元。

一审判决送达后,李某以“李某偿还孙某3万元无事实依据”为由提出上诉,并要求二审法院改判孙某返还车辆并赔偿损失。孙某没有上诉,但在答辩中认为一审法院判决李某偿还孙某3万元无事实依据,要求二审法院改判李某偿还孙某5万元及利息。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出具的借条未载明具体债务人,现借条原件为孙某持有,且提供的借条形式、内容完整,有条据名称,借款金额、借款人及借款时间清晰,完整记录了李某于2013年8月13日向债权人借款5万元的事实。李某主张该借条还记载还款4万元的信息及要求孙某赔偿经济损失,未提供证据,孙某又不认可,二审法院不予采纳。

一审法院依据孙某于2018年2月15日向李某出具的条据,判决李某偿还借款3万元,孙某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对其二审答辩要求改判李某偿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的意见,二审法院不予审查认定。

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提示] 接到二审法院的判决后,李某直呼“冤枉”。李某的诉讼代理人说,如果孙某在一审法院判决后,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要求改判李某偿还5万元的话,有可能得到二审法院的支持,李某岂不是更“冤枉”。

我们常说“以事实为依据”,指的是法律事实,也就是依照法律程序、被合法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法官不是神仙,不可能知道李某是否还款,也不可能知道孙某是否将李某还款记录撕掉了,李某又提供不出来孙某将还款记录撕掉的证据,法院只能审查李某向孙某出具的借条是否具备“借条”的法定要件了,因此,证据至关重要。

在此,提醒人们偿还借款时,要注意保留好证据。若一次性偿还借款,要把借条从出借人处要回来销毁;或者让出借人出具收到还款的收条。如果是分期还款,让出借人出具收到本次还款的收条或者将原借条进行变更。若在原借条上记录还款信息,借款人要将借条上的还款信息完整拍照留存。如果是通过邮局汇款或银行转款等,要在汇单和银行交易凭证附言栏内注明是“还款”,并注意保留好汇单、银行交易凭证。(刘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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