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关于全市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至2018年7月20日,原宿州市国税、地税机关合并为新税务机构,全市市县(区)乡三级税务机构均正式挂牌运行。为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工作和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新税务机构挂牌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挂牌后全市税务系统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全市国税、地税机关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原全市国税、地税机关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相应新机构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新机构继续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在有效期内不变。
三、原全市国税、地税机关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实施前,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四、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安徽省网上税务局(http://etax.ah-n-tax.gov.cn)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实现“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
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原规定需要向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原规定需要在原全市国税、地税机关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六、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七、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宿州市国税、地税机关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八、启用新的互联网站(http://www.ah-n-tax.gov.cnhttp://www.ah-n-tax.gov.cn/col/col6759/index.html),原宿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互联网站停止更新。
九、全市税务系统新机构名称及办公地点: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办公地址:宿州市淮河西路129号,邮编234000;
国家税务总局砀山县税务局,办公地址:安徽省砀山县砀郡路政务新区东800米,邮编235300;
国家税务总局萧县税务局,办公地址:安徽省萧县龙城镇中山南路,邮编235200;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埇桥区税务局,办公地址:宿州市淮海中路60号,邮编234000;
国家税务总局灵璧县税务局,办公地址:安徽省灵璧县灵城镇北关政务新区,邮编234200;
国家税务总局泗县税务局,办公地址:安徽省泗县经济开发区朝阳路100号,邮编234300;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办公地址:宿州市淮河西路129号,邮编234000。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办公地址:宿州市浍水路795号,邮编234000;
涉税业务咨询电话:12366。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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