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买高铁票遭拒耽误母亲治疗后悔莫及
“刘律师,我妈病了,我得及时回去,但高铁票买不了。我现在就给您转账,把法院的执行款还上,您看能不能帮我从失信被执行人的黑名单上撤下来?”5月21日,一直在外的李某居然主动联系承办她的案件的砀山县周寨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要求履行判决书所规定的义务。原来是她在购买高铁车票时,遭到了铁路部门拒绝。
2014年,砀山县周寨镇的女青年李某与葛集镇的男青年朱某订下了婚约,朱某给李某送彩礼4.3万元及价值数千元礼品。后李某与朱某分手,李某不同意返还彩礼。2015年9月,朱某起诉李某要求返还彩礼4.3万元,李某委托周寨镇法律服务所代理诉讼。承办李某案件的工作人员明确告知她按照法律规定,没办理结婚登记的,接受的彩礼应当返还,同时他了解到李某与朱某同居并流产的事实。
在庭审过程中,李某的诉讼代理人以本案有当事人同居并致李某怀孕流产的法定情形,建议法院判决李某少返还彩礼。最终法庭采纳了李某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判决李某返还彩礼2万元。判决生效后,李某拒不履行判决书所规定的义务,从此外出打工去了。2016年4月,朱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由于无法找到被执行人李某,案件陷入僵局。承办执行的法官经过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并没有足额财产履行义务,按照程序,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李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这次是我母亲患脑血栓,邻居打电话给我,我想坐高铁回来得快。就因为上了黑名单,我这次回来都坐不成高铁,坐了十几个小时的绿皮火车回来的,为此我母亲的病也耽误了最佳治疗时间。”因为在购买高铁票时被铁路部门拒绝,李某这才意识到这是自己逃避履行判决义务的后果,而后悔莫及。于是才主动找到承办她案件的律师,帮她履行了判决书所规定义务,案件执行终结。
【律师说法】成为“老赖”后哪些高消费将被限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刘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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