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期满改无罪,为何无赔偿?国家赔偿法实施前已服刑结束的,不能依据该法获得赔偿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8-05-22 11:50 大字

[摘要]国家赔偿法实施前已服刑结束的,不能依据该法获得赔偿

■ 本报星级记者胡明兵

国家赔偿法实施前被判有罪并且已服刑期满,国家赔偿法实施后被宣判无罪的人,能否获得国家赔偿?这个问题困扰了砀山县关帝庙镇一八旬老汉很久。

5月11日,他给记者打来电话称,他1958年被法院判有罪,1969年出狱。出狱后,他多次申诉,2007年1月,终于被宣判无罪,之后就申请国家赔偿,多次都被驳回。他认为,这是不公正的。

记者了解到,国家赔偿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这位老汉被判刑的时间和服刑结束的时间都在1995年前,但被宣判无罪的时间在1995年后。依据法律规定,老汉能否获得国家赔偿呢?

记者联系了有关法院的法官,法官告诉记者,依照国家赔偿法实施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发生在1995年1月1日以后并经依法确认的,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但持续至1995年1月1日以后,并经依法确认的,属于1995年1月1日以后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属于1994年12月31日以前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当时的规定予以赔偿;当时没有规定的,参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应该赔偿的部分,在当时有没有规定呢?这位法官表示,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刑事申诉的暂行规定》第13条规定,对再审改判无罪或免予刑事处分的当事人的善后工作,原来没有工作的,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处理。对善后工作长期没有得到落实,继续申诉的,人民法院应报告党委责成有关部门切实解决。

据法官介绍,后来,法院将此事转交给关帝庙镇党委政府,为其安排了承包地和宅基地,并给予了经济上的补助。本报法律顾问韩宝律师认为,老汉确实受了冤屈,但国家赔偿应该依法进行,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老汉无法获得国家赔偿,但地方政府应该妥善安排好他的晚年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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