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凭微信聊天记录打赢官司
微信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传媒工具,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普遍使用。诉讼中,微信聊天记录能不能作为证据?它作为证据必须满足哪些条件?
借出4万元且没立字据,只有微信聊天记录,结果对方赖账,砀山县农村女子范某在周寨镇法律服务所的帮助下把李某告上了法庭。近日,砀山县人民法院作出了判决,采信了范某微信聊天记录和通话录音等证据,判令李某归还借款。
2017年7月初,范某在网上认识了李某。经相互介绍,双方居住的村庄相邻。相识不久,李某就以家庭急需用钱为由,向范某借款。从2017年7月29日开始,范某通过微信支付的方式,分八次转给李某微信(使用的昵称为“从你的全世界路过”)4万元,李某承诺2017年10月1日前还清。到期后,李某未依约偿还借款,也不见了李某的踪影,还把范某的手机拉入黑名单。
这时范某害怕了,她与李某聊天是瞒着丈夫的。她怕丈夫知道了借钱给李某,更怕她婆婆知道了这事,毕竟4万元不是一个小数目,是婆婆给的结婚彩礼款。对此,范某心理压力很大。她瞒着丈夫和婆婆来到周寨镇法律服务所求助,法律服务工作者仔细看了她与李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聊天记录可显示出借款数额及还款期限。看似案件的事实清楚,问题是微信并非实名制,在使用主体身份的认定上存在一定的难度。微信名“从你的全世界路过”是不是李某?便成了本案是否胜诉的关键,因为李某有可能不出庭,不可能得到李某的自认。
法律服务工作者一方面安慰范某不要有心理压力,引导她将此事主动告诉其婆婆,取到婆婆的谅解和支持;一方面指导范某继续收集证据。随后,范某及其婆婆找到同村的邻居闫某,闫某与李某是同学关系,且一直与李某保持着联络。闫某与李某打电话、微信聊天谈论与范某借款的事,李某称,他没有骗范某,借的钱会还她的,只是他现在没钱;而李某用的微信名正是“从你的全世界路过”。
2017年11月,范某在周寨镇法律服务所的帮助下,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偿还借款4万元。经法庭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范某凭与被告李某的微信聊天记录、闫某与被告李某微信聊天记录、证人闫某与李某的通话录音、闫某出庭证言以及法庭与李某母亲的通话录音等证据,证明原告范某借款给被告李某4万元,双方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经法院审理,法院据此采信了原告范某的主张,认定这4万元借款是真实存在的。法院一审判令被告李某归还借款。
律师说法:微信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传媒工具,它整合了电子邮件、网上聊天、博客、QQ聊天工具、网上购物、网络支付平台等功能。微信平台上的信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显然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的范围,由于使用的普及性,目前在诉讼中作为证据出现的频率也越来越高。微信在打官司时能不能成为证据要满足两个前提:
一是能够证明微信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双方。因微信不是实名制,如果不能证明微信使用人是当事人,那么微信证据在法律上与事发案件没有联系。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确认问题,目前的司法实践主要有四个途径:对方当事人自认;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出人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或证人指认;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
二是微信证据的完整性。微信证据的完整性在于微信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因为微信证据为生活化的片段式记录,如果不完整可能断章取义,也不能反映当事人的完整的真实意思表示。(刘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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