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好意邀约小聚 醉酒摔伤主人担责
【案情简介】彭某家住砀山县周寨镇某村。2016年2月19日,同村邻居家有喜事,彭某前去贺喜,期间饮了一些酒,要驾车到城里去玩。张某见此,劝说彭某酒后不能驾车,并邀请彭某到他家醒酒。到了傍晚,张某家来了两个朋友,张某又置办酒菜在其家二楼与朋友边喝酒、边聊天。其间,彭某要去小便,通过楼梯(该楼梯没有安装扶手)下楼时,不慎跌落至地面,造成颈部脊髓严重损伤,经砀山县人民医院等四家医院治疗,共花费134838元。事后,彭某要求张某等人赔偿损失,未果;经周寨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张某等人拒不承担赔偿责任。2017年3月10日,经鉴定张某脊髓损伤构成四级伤残。
2017年5月27日,彭某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彭某符合法援条件,砀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决定给予彭某法律援助,并指派周寨镇法律服务所办理此案。法援律师多次到事发现场了解情况、走访当事人,并指导、帮助彭某搜集证据。6月2日,法援律师代理彭某将张某等人告上法庭,要求张某等人赔偿因摔伤造成的经济损失。
7月3日,砀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张某以彭某中午在别人家已经喝酒,他好意叫彭某到他家醒酒,晚上没与彭某喝酒;以及彭某不是从他家楼梯上摔下的,原来就有颈椎病等理由,百般狡辩,企图推卸责任。彭某的诉讼代理人法援律师通过张某与彭某之妻的电话录音,证明当晚张某与彭某喝酒了,在明知彭某中午已经喝酒的情况下,张某还继续与彭某饮酒,张某存在过错;张某称,彭某是碰到房门上碰伤的,与其在电话录音说的“从楼梯上摔下的”不符,而张某家的楼梯没有安装扶手,存在安全隐患,在原告下楼时,张某又未尽到提示义务,与原告的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应负有责任;张某辩称,彭某原来就有颈椎病,而从砀山县人民医院等四家医院的病历来看,“往病史”中,彭某都没有颈椎病史的记录。因此,张某应对彭某的损害结果承担责任。
最终法庭采纳了法援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张某赔偿彭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业费计44500.47元。因彭某颈部内固定未取,其请求赔偿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待内固定去除后另行主张权利。判决下达后,双方均未上诉。
【律师点评】我国酒文化源远流长,在才子佳人的诗句中,在民间传说的故事里,酒象征着才气与豪情,这些美好的象征却掩盖了饮酒的潜在危害,在此提醒各位读者,饮酒要适度。根据法律规定,多数情况下因饮酒导致的伤害,都应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负责任,但有以下行为同饮者要担责:有强迫性劝酒行为,明知对方不宜饮酒而劝酒,酒后开车同饮人有劝阻义务,酒后没尽到照顾、保护义务。
本案中,张某明知彭某中午已经喝酒,还让他继续饮酒;且彭某下楼时,在没有安装楼梯扶手的情况下,张某没有尽到安全保护义务,其放任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刘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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