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年轻的夫妻忙着工作,孩子由爷爷奶奶抚养的情况在城市里很多。替儿女带孩子,一旦发生纠纷 老人能否索要“带孙费”呢?
“我和儿媳妇形成了事实的劳务关系,我们老两口带孙子5年,是双保姆的服务模式。现在起诉儿子和儿媳妇,要这5年的保姆费……”近日,砀山县周寨镇的周某来到镇法律服务所要委托法律工作者状告儿媳李某,讨要15万元“带孙费”。
周某的儿子、儿媳大学毕业均在合肥工作。2012年6月,儿媳李某生下一子,一个月后,因工作繁忙,便将孩子送到老家由公婆代养至今。今年6月底,儿媳李某从合肥回来,非要带走儿子,说要将儿子送到她单位附近的托儿所。周某不同意儿媳李某带走孙子,由此发生纠纷。
周某称,他们夫妇俩都是小学退休教师,教育孩子还是有经验的,儿媳要将孩子带走送到托儿所,哪有跟着他们老两口放心;况且,孙子从小跟着他们,与他们老两口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儿媳要把孙子带走,分明是要切断他们的祖孙感情。李某称,因为工作忙,由公婆带孩子也是无奈之举,但也是放心的;现在城市的托儿所注重开发幼儿智力,而公婆只注重向儿子灌输知识。从前年起,她和丈夫就商量着把孩子接回去,丈夫几次回家带孩子,都遭到公婆的反对,气得丈夫从今年春节后再也不向家里寄生活费了。这一次,无论公婆同意与否,她都要把儿子带走。周某一气之下,以他们替儿带孩子、与儿子儿媳形成事实劳务关系为由,要状告儿媳李某讨要15万元保姆费。
当前,小两口有工作,孩子由爷爷奶奶抚养的情况比比皆是。替儿带孩子,是否形成“劳务关系”,能否向儿子、儿媳索要“带孙费”呢?
法律服务工作者向周某剖析了此案涉及的法律关系。根据法律规定,父母是子女的监护人,抚养未成年子女是其法定义务,抚养是无条件的,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免除。在父母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孩子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对自己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并没有法定抚养教育义务。从中国人的传统道德观来看,祖父母与父母之间就孙辈抚养一事,一般碍于亲情,不会约定双方之间为雇佣、被雇佣的关系,而是约定俗成地把孩子交由祖父母带,父母支付一定孩子的抚养费用,祖父母基于亲情,承担抚养孩子的义务。此种情形更符合《民法通则》中“无因管理”的要件。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根据《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就本案而言,因为周某的儿子、儿媳与周某夫妇没有关于抚养孩子每个月给多少钱以及周某夫妇在抚养孙子上应承担什么义务的明确约定,孩子的父母没有与祖父母达成“劳务关系”的意思表示,因此,周某的儿子、儿媳与周某夫妇没有形成“事实劳务关系”。此案应适用无因管理,周某夫妇替儿带孩子没有报酬请求权,只能向儿子、儿媳请求孩子生活费的补偿。
通过向周某讲解法律,周某明白了“劳务关系”与“无因管理”的区别。但周某表示,既然不能向儿子、儿媳要“保姆费”,孙子的生活费也不要了,他们老两口都有退休工资,完全有能力抚养孙子。周某不愿儿媳李某带走孙子,是因为他们老两口都是退休教师,有能力教育好孙子,关键是不想失去含饴弄孙之乐。
针对双方当事人的诉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先从诉求共同点“让孩子受到良好的教育”出发进行调解,后解决诉求的差异点“如何照顾祖孙感情”。通过调解,双方达成了“孩子由儿媳李某带走;李某在合肥家里为周某夫妇腾出一间房,根据周某夫妇的意愿,可随时去合肥看孙子;李某也可在方便的时候,带孩子回老家看望周某夫妇”的协议,终于把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化解在亲情中。
(刘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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