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首例二审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宣判

遂宁日报 2021-01-01 08:02 大字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一审,吕某某被判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二审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关于该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量刑建议,改判吕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5万元

近日,市人民检察院在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诉案中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获得二审法院支持。这也是遂宁市检察机关首例在二审程序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审量刑重判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某某系四川某电子科技公司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廖某某,在逃),黄某某、彭某某系该公司财务人员。2014年10月至2016年1月,廖某某在无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安排吕某某、黄某某、彭某某与深圳市某科技公司等12家企业联系,制作虚假购销合同,让对方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83份,用于抵扣税款共计470余万元。期间,廖某某安排吕某某等人为深圳市某半导体有限公司等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9份,受票企业用于抵扣税款62万余元。2019年7月、11月,吕某某、黄某某、彭某某分别被船山区检察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提起公诉。案件审理中,该公司对违法抵扣的470余万元税款全部补缴。

2020年7月31日,船山区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吕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黄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5万元;彭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一审判决后,三人均以量刑过重为由,向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从轻判处。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二审从轻宣判

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三名上诉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一审认定吕某某在犯罪过程中的地位作用错误。经检察官联席会讨论,认为本案抵扣税款已全部补缴,三名上诉人均是从犯,愿意足额预缴罚金,体现了自愿认罪认罚态度,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条件,在二审程序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经送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三名上诉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同检察机关所提量刑建议,并在其辩护人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12月7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改判吕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5万元;黄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5万元;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根据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阶段。”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张慧介绍,“接下来工作,检察机关将继续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提高适用率。”(全媒体记者田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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