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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红兵住所四川遂宁市安居区石洞镇高滩村社身份证号经

四川法制报 2015-06-19 21:15 大字

蒋红兵(住 所:四川遂宁市安居区石洞镇高滩村12社)身份证号:510902197109063835经营场所:四川纺织交易市场大厅一楼大厅24排23号营 业 执 照 注 册 号 :510106600350949

2015年4月17日我局在四川纺织交易市场大厅一楼大厅24排23号查处你销售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现场查获涉案休闲裤560条。以上休闲裤经注册商标权利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为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调查期间,我局多次要求你配合我局调查处理工作,你一直不予露面,不到我局接受调查。现我局依据国家工商总局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以公告形式告知你如下事宜:

我局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及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之规定,我局拟没收你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休闲裤560条。对此,你可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我局行使陈述、申辩权利。

联系人:卫文 叶兵

联系电话:028-83193315

联系地址:成都市北站西一巷26号

成都市金牛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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