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判罚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原告弄虚作假 自食苦果
9月4日,大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判罚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因案件原告伪造证据和虚假陈述的行为妨碍了法院审理案件,大英县人民法院结合案件情况和原告的悔过情节,依法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
□全媒体记者姜茜阳
庭审现场:
9月4日,大英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潘某、第三人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庭上,被告潘某抗辩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14年10月10日至2015年4月9日,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而原告何某针对被告潘某的抗辩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交了自称在被告潘某妻子所经营的门店前张贴书面《借款逾期催收通知书》,时间分别为2017年10月26日和2020年4月6日,并进行拍照的证据,拟证明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被告潘某进行了催收,本案没有超过诉讼时效。随后,被告潘某质证认为2017年10月26日的照片为作假。
承办法官审查发现,原告何某提交的两份《借款逾期催收通知书》中张贴照片的拍摄背景近乎一致,更离谱的是所拍摄的照片中《借款逾期催收通知书》上方均张贴有2020年2月13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通知。
对此,承办法官反复询问原告何某,其提交的落款时间为2017年10月26日的《借款逾期催收通知书》是否是2017年10月26日张贴并拍摄的照片,原告何某始终坚称是当时张贴并拍摄的照片。在承办法官向其指出照片存在的问题时,其辩解称可能搞错了时间。
休庭后,承办法官再次向原告
何某调查核实,原告何某始终无法自圆其说,经承办法官向其讲明法律规定后,何某承认为了证明案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而伪造证据的事实,并对自身的违法行为进行深刻检讨,向法院递交了悔过书。
因原告何某伪造证据和虚假陈述的行为妨碍了法院审理案件,大英县人民法院结合案件情况和原告何某的悔过情节,依法对其作出了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
法官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因此,当自身权利受到损害时,权利人应当及时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当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并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如果弄虚作假,害的只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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