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要走正规渠道 别让骗子钻了空子
案件简介
原告周某甲与被告陈某某均居住攀枝花市仁和区,原告经人介绍认识陈某某,让其帮忙安排原告之子周某乙就业,陈某某告知原告交纳一定费用后可安排在成都铁路局工作。
2017年2月23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10万元给陈某某,并将4万元现金给陈某某,之后陈某某通过层层上报方式通知周某乙到四川某交通服务培训学校参加其组织的培训,承诺一个月后就安排周某乙在成都铁路局所辖的列车上做乘务员,但大约1个月时通知周某乙回家等待工作安排。2018年1月6日,四川某交通服务培训学校与周某乙签订《继续就业承诺协议》,约定推荐就业于2018年3月30日前完成所有相关手续,如未履行该承诺,学校将对周某乙补偿。但后来被告既没有补偿,也未安排周某乙工作。经原告催收14万元无果,诉至法院,要求陈某某与四川某交通服务培训学校连带返还原告人民币14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7年2月23日计至付清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裁判结果
一、经审理,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周某甲人民币140000元及利息(以14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7年2月23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周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评析
陈某某以四川某交通服务培训学校的名义招生,口头承诺培训学习后可安排就业工作,并收取原告周某甲的费用,却未履行全部承诺义务,致原告之子至今都无业可就,原告支付该费用目的已无法实现。而陈某某因此而取得的14万元成为无法律原因之受益,原告却因此而遭受损失,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原告要求被告归还14万元及利息,法院予以支持,但年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纠纷发生后,原告虽提交了与四川某交通服务培训学校签订的《继续就业承诺协议》,但没有四川某交通服务培训学校出具的收款收据,原告所交费用均是陈某某收取,陈某某也没有证据证实转款给了四川某交通服务培训学校,故原告主张四川某交通服务培训学校承担连带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就业难成为当下社会最普遍的问题之一,面对竞争激烈的就业市场,求职者往往心情过于迫切,由此容易掉入他人设计的陷阱。求职者切记不要轻信中间人可以“找关系”“走后门”,不要糊涂交费。应当通过合法的、正当的、信誉好的信息渠道了解掌握招聘信息,并尽可能地直接到用人单位求职。
(仁和区人民法院 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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