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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买卖合同那些事儿103

绵阳晚报 2020-11-27 09:25 大字

买卖合同那些事儿103

网络错价,合同成立吗?

案例:

2016年5月27日18点18分,李某通过苏宁易购电子商务平台,向上海大江公司以4680元的价格下单订购格力系列家用中央空调一套,规格型号为GMV-H112WLASTAR系列4.5匹一拖四,并将价款支付完毕。20点15分,被告上海大江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与李某进行电话联系称,该空调在网络上的实际售价为人民币46800元,本次系因为工作人员失误,导致空调的网页价格显示为4680元,故请求李某撤销订单。李某未撤销订单,并向上海市宝山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发出投诉函,要求上海大江公司按照原下单的价格交付空调,无果。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解决。

法院判决:

被告上海大江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某交付规格型号为GMV-H112WLASTAR系列4.5匹一拖四格力系列家用中央空调一套。

律师解析:

李某通过苏宁易购电子商务平台的公开信息、按照交易平台设定的程序下单,向上海大江公司购买格力系列家用中央空调并成功支付了4680元价款,应当确认李某与上海大江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

电子交易具有迅速、竞价、非面对面、群体不特定、信息不对称等特点,网络销售中也不乏超低价、1元秒杀等促销手段,这也是网购有别于传统的交易模式、更吸引消费者的原因之一,不能仅以价格差距来判断合同成立的合法性,且李某仅向上海大江公司购买了一套空调而非批量,不存在恶意购买。故法院认为,法律应保护电子交易的效率和安全,上海大江公司即使标价错误,由此产生的下单错误也应由上海大江公司自行承担。

律师点评:

网络购物中不乏低价促销手段,消费者成功下单后,因商家以标价错误取消订单时有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和一般交易习惯,购物网站页面商品信息已经明确则应认定为要约,消费者履行确认订单、支付价款等承诺行为,已使合同成立。若有订立格式条款也应尽注意义务,明示消费者是否接受订单。若错误的意思表示符合条件时,经营者可以行使撤销权利,但亦应对消费者的可期待利益予以补偿。

本期说法律师: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刘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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