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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民主决议不得侵害妇女的集体权益

川江都市报 2019-08-16 00:54 大字

◎ 白联洲 胡勇

一拍案情

原告徐某某嫁给被告太和镇某村民小组的王某后,户籍随之迁入被告太和镇某村民小组。后双方因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但徐某某的户籍并未迁出,一直在被告太和镇某村民小组。被告太和镇某村民小组在分配征地补偿款时,经村民大会民主决议不给徐某某(即离婚妇女)分配征地补偿款。原告徐某某不服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太和镇某村民小组分配其征地补偿款32518元。

二拍审判

湖南省桂阳法院县人民法院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但是,村民民主决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男女平等、村民平权等基本原则,不得侵害妇女的集体经济权益。原告徐某某因婚姻关系而将其户籍迁入被告太和镇某村民小组,是被告太和镇某村民小组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应当享有其相应的权利。被告太和镇某村民小组在分配征地补偿款时,经村民大会民主决议不给原告徐某某分配征地补偿款,违反法律、法规所规定,侵害了原告徐某某的集体经济权益。应当依法纠正。原告徐某某合法的集体经济权益,应当依法予以维护。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太和镇某村民小组分配给原告徐某某征地补偿款32518元。

三拍评议

四川正当律师事务所罗焰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但这并不意味着村民民主决议可以剥夺妇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因此,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妇女,享有与男子同等的土地补偿款分配权,该权利不是村民会议民主议定的范围和问题。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是以户籍登记为基本形式,结合该成员是否取得农村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是否取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是否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有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是否与村组形成较为固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等因素。离婚并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的法定条件,离婚后户口未迁出,并不丧失所在村村集体组织成员的资格,只要继续尽村民的义务,就应当享有与该村村民同等的权利。同样,户口没有迁出留在本村的外嫁、丧偶妇女,具有该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同样享有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权。

(注明:案例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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