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恒永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声明
转让方股东:吴和平、李梅(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代表:康清祥(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现甲乙双方就转让股权一事,达成协议如下:甲方二人总共持有四川中恒永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00%(出资额1000万元)的股权。现甲方将其持四川中恒永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00%(出资额1000万元)的股权转让给乙方,相应的股东权利与义务一并转让。甲方保证对其拟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保证该股权没有质押,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应由甲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现登报说明。
四川中恒永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19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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