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考核不合格,可以辞退吗?
值守律师: 蔡胜兵
工作单位:
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18780107495
2月21日,在成都务工的任某致电本报,称其于去年初应聘到四川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担任销售员。工作一年后,在最近的公司年底考核中被认定为不称职。该公司拟以此为由辞退他,但是任某不同意,想继续留在该公司上班,问如何维权?
针对任某的疑问,四川省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蔡胜兵律师分析道: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年终考核属于用人单位的管理行为,应当按照本单位的考核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劳动者考核不合格,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不能因为劳动者考核不合格而直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如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或者对劳动者进行培训,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工作时,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考核不合格是否可以认定为不能胜任工作,还需要有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行规定,或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进行约定。因此,简单的考核不合格,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用人单位若以简单的以劳动者某次考核不合格或者排名末位等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同时,蔡胜兵律师进一步提醒道,考核不合格虽然不能直接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但仍可能影响劳动者的工资奖金收入、岗位调整、职务任免等。另外,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进行考核、管理过程中,必须依法依规进行,避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利,进而引发劳动争议,对企业管理造成不利影响。
本报记者向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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