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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那些事儿73 离婚后获得的知识产权收益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绵阳晚报 2019-01-28 08:00 大字

案情:

张某的丈夫陈某为某著名小说家,每日醉心创作,对于张某和孩子很少关心。张某认为其和陈某之间的感情已在陈某的漠不关心中消失殆尽,实在无法忍受继续与陈某共同生活。2018年1月10日,二人办理了离婚手续并进行了财产分割。同年10月10日,张某得知陈某于2017年创作完成的小说《10months》获得了10万元的收益。张某现向法院主张该部分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请求法院对该部分财产依法进行分割。陈某抗辩该收益是二人离婚后所得,应属于其个人财产。

法院判决:

陈某所写的小说《10months》获得的10万元收益为张某与陈某共同所有,对该10万元二人各分一半。

律师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十二条,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之规定可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陈某的小说《10months》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创作完成的,其收益在该期间明确可以取得,因此,小说10万元的收益是夫妻共同财产,由二人共同所有。

律师点评:

知识产权收益已日益成为人们财产中一大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对于一些特别行业,如作家、画家、导演、歌手、摄影师等。然而,获得知识产权收益与作品完成的时点往往并不同步,从而导致了许多有关知识产权收益归属的争议。现实生活中,不乏类似本案的情形出现,创作者的配偶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无疑是做出了相当一部分贡献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是对创作者配偶的保护。在实践中,把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已经明确的时间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作为判断该部分收益归属的标准。可分为:1.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明确的时间在婚前的,即使收益实际取得在婚后,该收益仍为个人婚前财产。2.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明确的时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则无论收益的实际取得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在离婚之后,该收益均为夫妻共同所有。3.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明确的时间在离婚后的,该收益为个人财产。本期说法律师: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刘禾(合伙人、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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