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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做生意借钱 非夫妻债务丈夫无需担责 “正当律师”拍案说法之十七

川江都市报 2018-12-14 11:37 大字

◎四川正当律师事务所 白联洲 王昌海

一拍案情

李某与胡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1年登记结婚。2015年4月5日,胡某因做生意资金紧缺而向好朋友孙某借款10万元,并以个人名义向孙某出具了借条,在借条上也注明了自己的身份证号码及收款账号。同日,孙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钱打入了胡某指定的银行账户。而作为胡某丈夫的李某,并不知晓妻子的上述借款行为。借款到期后,孙某多次向胡某追讨上述借款,但均未果,其最终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要求胡某还款的同时,并以该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胡某的丈夫李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二拍审判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拥有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孙某与胡某之间构成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胡某借款未还的事实,有双方庭审陈述及胡某出具的借条等证据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胡某依法应当对借款承担偿还之责。李某虽为胡某的丈夫,但借款是胡某个人向他人举债,作为丈夫并不必然知晓,且孙某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李某具有同意借款的意思表示,亦不能证明借款是用于胡某与李某的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故该笔借款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李某不需承担偿还责任。新干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孙某要求李某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

三拍评议

四川正当律师事务所李泽琴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一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条)。因此,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并不必然是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是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人民法院是不予支持的。当然,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确实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注明:案例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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