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那些事儿25 悔婚后,能否要求返还彩礼
案例:
2017年10月,刘某(男)与余某(女)经人介绍相识,次月,家中催促二人结婚。余某从刘某处收取彩礼2万元,11月19日,刘某与余某举行结婚仪式,后双方发生矛盾,余某不愿与刘某办理结婚登记。2018年1月,刘某诉至法院,要求余某返还彩礼2万元。
法院判决:
余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刘某返还彩礼2万元。
律师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之规定,本案中刘某与余某之间虽举行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应当返还彩礼,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刘某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律师点评:
关于彩礼,最早的法律渊源可以追溯到西周。西周时期对于婚姻规定了“六礼”制度,即“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其中“纳征”即为男方送聘礼到女方家。时至今日,法律对于彩礼的规定已经融入了现代特色。
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的给付彩礼实质上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当婚约双方未能缔结婚姻或解除婚姻关系时,满足规定的三种情形都可以主张返还。对于彩礼返还金额,应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给付方的经济状况以及生育子女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全部或部分予以返还。
本期说法律师: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刘禾(合伙人、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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