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三级信访事项人民调解组织网络
本报记者兰楠
近年来,四川省人民调解组织网络进一步健全,法治化、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加强,现有人民调解员34万余人,有人民调解组织6.34万个,全省每年调解纠纷40余万件,调解成功率98%,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筑牢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如何让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发挥更大作用,如何让人民调解工作与时俱进地保持生机活力?记者昨(5)日从省司法厅获悉,省司法厅、省信访局日前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参与信访问题化解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下称《实施意见》),提出要构建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工作组织网络,健全人民调解与信访衔接联动的工作机制,力争实现“一年有所下降、两年明显好转,三年纠纷不上交”的工作目标。《实施意见》明确,建立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信访事项人民调解组织网络。
A
工作范围 三种情形不予受理
人民调解能参与哪些信访问题的化解?《实施意见》指出,人民调解组织要积极参与信访事项的排查、预防和调处工作,促进信访问题依法及时就地化解。信访事项人民调解组织要发挥信访事项调处工作中的主力军、主渠道作用,受理信访(群工)部门委托移送、党委政府交办、其他人民调解组织移送的以下矛盾纠纷:公民之间有关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权益和其他权益的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或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发生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纠纷;其他依法可以通过人民调解处理的信访事项。
哪些情形人民调解组织不予受理调解呢?《实施意见》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法律、法规禁止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的;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和调解完结或依法裁判的,人民调解组织不予受理调解。
B
组织网络 建立信访事项人调委
《实施意见》明确,要构建人民调解参与信访问题化解工作体系。各市(州)、县(市、区)按照《调解法》和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最高法、民政部《关于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建立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负责调解本级信访(群工)部门移送的信访事项,并指导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工作。
同时,信访问题突出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可设立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工作室,由所在地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具有信访事项调解职能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派驻。无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工作室入驻的乡镇(街道)依托司法所(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通过设立“信访接待窗口”等方式,排查、收集、调解和分流有关信访案件。
此外,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采取设立“信访联系点”等形式,及时接收、排查和化解“初访”案件。
C
人员队伍 注重吸收政法退休人员
人员队伍方面,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设主任1人,专兼职人民调解员若干人,其中专职调解员一般不少于3人,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的专职调解员一般不少于两人。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由信访(群工)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共同推选,纳入人民调解员队伍统一管理。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员由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具有信访事项调解职能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派。《实施意见》特别强调,注重吸收政法、信访等部门退休人员、“五老人员”、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及心理学、社会工作和相关行业、领域的专业人员等担任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从中择优组建信访事项人民调解专家库。
此外,还要积极发展大学生村官、村(居)民小组长、楼(栋)长、网格员为兼职人民调解员或纠纷信息员,充分发挥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员贴近基层、熟悉民情等优势,帮助了解社情民意,积极参与信访矛盾排查化解。
D
工作流程 调解一般应在30日内完成
《实施意见》指出,人民调解组织与信访(群工)部门要加强工作联系,做到无缝衔接,按照初核引导、对接移送、依法调解、结果反馈的流程开展信访事项调处工作。
首先,是初核引导——信访(群工)部门接访后,按有关规定,开展初查核实工作。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处理的,引导信访人选择人民调解渠道。其次,是对接移送——信访(群工)部门认为可以移送调解的,在征求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填写移送函,与信访事项相关材料一并移送信访事项人民调解组织。信访事项人民调解组织对移送的信访事项审查后决定受理的,反馈信访(群工)部门;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及时告知当事人合法处理途径,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退回信访(群工)部门。
再次,是依法调解——信访事项人民调解组织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调解。调解工作一般应在30日内完成,调解成功的,一般应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在规定的时限内,经多次调解或当事人不愿继续调解而未达成调解协议的,信访事项人民调解组织应终止调解,并出具人民调解终止书。对于规定期限内虽未调解成功,但确有调解成功可能的信访事项,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延长调解期限,延长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7天。
最后,是结果反馈——调解结束后,信访事项人民调解组织应及时将调处结果反馈信访(群工)部门,并由信访(群工)部门作信访结案。
E
完善机制 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实施意见》要求,要完善人民调解与信访工作对接工作机制。首先,要建立多元联动机制——司法行政机关和信访(群工)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相关部门定期召开会议,做到情况互通、信息共享、工作同做、结果同悉。要排查预警机制——乡镇(街道)和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要把信访问题的排查作为基层矛盾纠纷排查的重要内容,及时收集线索隐患。
同时,要建议专业协同机制。依托信访事项人民调解组织,统筹和协调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工作者等法律服务资源,形成化解信访案件工作合力。充分发挥医疗纠纷、交通事故、物业管理、劳动争议、环境保护、商会等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专业人才优势,会同信访事项人民调解组织化解相关行业、专业信访矛盾。积极引导中介组织、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参与信访矛盾化解,完善第三方参与调解机制。发挥信访事项人民调解专家库的作用,为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员和当事人提供专业支持。
此外,还要加强考核督导,将人民调解参与信访问题化解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层层传导压力,压实工作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突出工作重点,严肃追责问责,确保此项工作落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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