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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月女婴被亲生父亲拐卖 “警察奶爸”跨省救娃

淄博晚报 2017-11-26 11:22 大字

11月15日晚,对于珠海洪湾派出所民警郭平桥和珠海拱北刑侦大队民警杨元根来说,绝对是一个难忘之夜。当时已是深夜,他们正在离珠海2000多公里的重庆云阳的一家酒店里,微弱的灯光中两人辗转反侧,不约而同地瞄了一眼躺在床上安详入睡的可爱女婴,不断提醒着自己每两三小时要起来喂一次奶,要换纸尿片,千万不能睡沉了……近日,记者从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分局获悉,当地警方侦破一起拐卖儿童案,先后抓获卖掉亲生女儿的陈某某和介绍人何某某,并远赴重庆将被拐卖20多天的女婴解救回母亲的怀抱。

无力偿还贷款竟然卖掉女儿

“妈妈来了,宝贝!”看着十个月大的女儿瑄瑄(化名)安详地在床上睡着,沈女士喜极而泣紧紧把女儿抱在怀中。她刚从珠海赶来,她此前怎么也没想到,母女俩再见却在2千多公里外的重庆。心情平静后,沈女士向旁边两位有些憔悴的珠海警察连声道谢。

出生十个月的孩子本应在父母的呵护下成长,而女婴瑄瑄却遭遇了一场“骨肉分离”的痛楚。常言道“父爱如山”,然而现实中却有这样一位父亲,为还债卖了自己的亲生孩子。

10月31日,租住在珠海市南屏镇广昌社区的沈女士急匆匆地来到洪湾派出所报案,称其丈夫陈某某因无力偿还贷款,将自己仅十个月大的独生女儿瑄瑄卖给他人换钱还债。

接报后,拱北警方立即行动,17时40分在南屏镇某超市内将嫌疑人陈某某抓获。经审查,陈某某因拖欠各种贷款4万余元,长期待业在家的他便萌生将自己女儿卖掉的念头。10月20日,在其老乡何某某的介绍下,陈某某在珠海南屏镇广生村一酒店房内,以25000元的价格将自己的女儿瑄瑄卖给了来自重庆云阳的蒲姓夫妇,其后何某某收取了2000元介绍费。11月2日,嫌疑人何某某迫于警方压力主动到洪湾派出所投案自首,据何某某供述,女婴现已随蒲姓夫妇返回重庆云阳生活。

办案民警通过调查,很快摸清了蒲姓夫妇居住的村子和其他相关信息,但该村偏僻封闭,一有外地口音人员进入就会立即引起注意。民警从侧面了解到,蒲姓夫妇对女婴关爱有加,经多番分析认为,贸然进村解救会欲速而不达。一辆小货车打破搜救僵局

11月14日,重庆方面反馈来时机成熟的信息,洪湾派出所民警郭平桥和拱北刑侦大队民警杨元根随即搭乘飞机赶往四川达州,随后乘车近200公里到达重庆云阳县。两位民警抵达后立即联系当地公安机关请求协助。蒲姓夫妇居住的村子地处偏远山区,只有一条泥泞的石路进入,整条村的房屋分散地建在山腰到接近山顶之间,仅靠门牌号码找到人基本上不可能。

11月15日一早,在云阳警方的协助下,办案民警打算进村挨家挨户探访。就在民警上山走访途中,发现迎面驶来一辆深蓝色小货车,与之前调查得的蒲某车牌号码相吻合。民警果断将该车拦下,巧的是驾驶人正是一直要寻找的买家蒲某。一开始,蒲某以急着要外出送喂猪饲料为由拒不配合民警询问。

经过民警耐心劝解,蒲某将办案民警领进家中,小瑄瑄正在屋内。看到民警进门,蒲某夫妇及其数十名亲友立马上前欲阻挠和围堵,蒲某称自己无生育能力并已为女婴前后花了4万余元,“交人可以,但得先把钱拿回来”。他们还认为女婴是从其亲生父亲处接手的不算违法犯罪,在场人员将民警团团围住。

双方从早上9时一直僵持到晚上8时,其间,郭平桥反复告知他们购买孩子已经触犯法律,不被法律认可和保护,杨元根则一直照看着瑄瑄。最后,蒲某夫妇意识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同意民警将女婴带走。

两民警当起临时“奶爸”

当晚,郭、杨两民警把小瑄瑄抱回酒店并通知了在珠海焦急等消息的沈女士。杨元根说,因任务太紧急,他们已等不及与女民警一道前往,无意中做了一次“警察奶爸”。年轻的杨元根尚未为人父,而年长得多的郭平桥小孩已读大学,两人一开始确实是手忙脚乱,总担心有什么差错。当他们了解到酒店有一位值班服务员是一岁小孩的妈妈,于是马上前往请教。在酒店老板娘和这位热心妈妈的帮助下,瑄瑄终于洗了澡。发现瑄瑄从蒲家带来的尿布不合用,他们立即到附近超市买了纸尿片换上。记起蒲某夫妇说瑄瑄喜欢喝粥,就跑到附近饭店让老板熬了稀饭作辅食。每两到三小时要喂一次奶和检查纸尿片,两人就轮流起来。瑄瑄一哭,他们就起来抱着她在房间里边走边哄。涉嫌拐卖儿童生父已被刑拘

11月16日中午,得知女儿已被解救的沈女士在其叔叔的陪伴下乘飞机从珠海赶来,看到母女相聚一幕,两位“警察奶爸”才如释重负。沈女士坦言,在女儿被卖的这二十多天里她一直彻夜难眠,如今见到女儿还是如此活泼好动,终于松了一口气。随后,郭、杨两人来不及休息,马不停蹄地在当地公安机关为蒲某夫妇做笔录、固定证据,并依法对夫妇两人(蒲某、黄某)办理了相应的强制措施。

11月17日,随着航班落地,沈女士母女两人在两位民警的护送下平安返回珠海。

目前,嫌疑人陈某某、何某某已被刑事拘留,两人均对自身拐卖儿童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现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的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依照该条规定,犯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有法定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而按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据《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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