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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宣讲台

达州晚报 2016-08-24 12:45 大字

记者:《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对城市园林绿地和环卫设施管理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城镇园林绿地建设应当具有市容美化、防灾避险功能,应当定期维护,保持整洁美观,禁止侵占、毁损、围挡园林绿地。”第五十四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和正确使用城乡环境卫生设施,禁止损毁、盗窃、占用;禁止擅自关闭、拆除、迁移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和内部结构。”违者,依据《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对侵占、毁损、围挡园林绿地的,损毁、盗窃、占用相关设施设备,擅自关闭、拆除、迁移或者改变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郭彪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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